终审判决生效仍拒不纠错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漠视司法权威、漠视公民权益当警醒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职的基本准则,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维护司法权威、恪守法治底线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南平中院审结的一起林权行政注销纠纷中,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因违法注销公民合法林权证,被一审、二审法院先后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履职,可终审判决生效后,该局却拒不履行判决、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置生效司法裁判于不顾,置公民合法物权于不顾,公然挑战法治底线,引发强烈争议。

回顾案件始末,2003年邵武市水北居委会与庄建辉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庄建辉依法依规取得案涉林地林权,并获发合法有效的林权证。2019年,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在无权利人庄建辉授权、未核查权属争议、未履行法定送达告知程序的前提下,仅凭水北居委会单方申请,违法注销庄建辉持有的林权证,随后将林地权属重新登记至居委会名下。
事发后,庄建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邵武市自然资源局注销行为主体不适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判决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面对一审判决,邵武市自然资源局罔顾事实与法律,执意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严谨审理,于2023年作出(2023)闽07行终37号终审行政判决,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认定该局林权注销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公民合法物权,判令其限期纠正错误、重新履职。
这份终审判决,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明确否定,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有力司法保护,更是对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判履职的刚性约束。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均清晰指出:案涉林权证系庄建辉合法取得的物权凭证,非经权利人本人授权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处分;行政机关办理林权注销,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权利人知情权、申辩权;民事合同纠纷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借口,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
令人遗憾的是,这份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并未得到邵武市自然资源局的尊重与执行。判决生效至今,该局始终拒不纠正违法的林权注销行为,拒不按照判决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庄建辉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对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置若罔闻。
行政机关带头守法、执行生效判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辖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本应带头尊崇法律、敬畏司法、依法行政,主动纠正自身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但其在两级法院均明确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依旧拒不纠错、拒不履职,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持续侵害,违背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也暴露出部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权责意识缺失、漠视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法治社会,不容许任何机关、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容许生效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行政机关违法必究、有错必纠,是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法定的义务。邵武市自然资源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做法,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伤害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应依法督促邵武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履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迅速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庄建辉的合法林权权益;同时,更应以此案为警示,倒逼行政机关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守住法治底线,维护司法权威,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项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