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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东海县致良知百货商行涉嫌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及非法买卖管制易毒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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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基本信息• 涉嫌违法主体: 东海县致良知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网络店铺名称: 拼多多店铺 四时五行养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KB7WDT93•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299号晶御中央2-106铺事实理由本人于2026年5月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四时五行养生”店铺购买了名为“葛根汤”的产品。经核查,该商家以“初级农产品”为幌子,实则大规模无证销售具有明确治疗功效的中药方剂,且含有国家严格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鉴于其行为恶劣、销量巨大,已严重危及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1. 涉案产品销量巨大,情节严重该链接商品页面明确显示“已抢3086付”。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广泛传播性,长期、大量地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销量巨大,主观恶意明显。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涉嫌销售假药• 事实: 商家将产品包装标注为“初级农产品”,却在包装及详情页中明示“加生姜3片...煮20分钟...一日三次”等具体的中药煎煮与服用方法。• 定性: 此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该行为应按假药论处。3. 无证经营药品,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事实: 该店铺经营主体为普通百货个体户,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惩。4. 涉嫌非法经营及贩卖国家管制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 事实: 涉案产品配料表中赫然标有“青龙”。在中医经方体系中,“青龙”即麻黄的专属别名。• 定性: 麻黄含有麻黄碱,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商家作为无资质的个人工商户,非法买卖麻黄,已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 漠视生命安全,销售“三无”产品该产品包装上缺失生产厂家、厂址、药品批准文号、合格证明等关键信息。消费者若将其作为“药”服用,因缺乏专业指导和质量把控,极易引发麻黄碱中毒、心律失常等严重后果。三、 专业佐证:涉案产品实为经典处方药为了证明该商家销售的绝非普通“农产品”,而是具有明确医疗属性的处方药,特引用中医经典佐证:• 方剂出处: 涉案产品“葛根汤”源自东汉张仲景所著《伤寒论·太阳病篇》第三十二条:“太阳病,项背强几几,无汗恶风,葛根汤主之。”• 原方处方: 葛根四两,麻黄三两(去节),桂枝二两(去皮),芍药二两,甘草二两(炙),生姜三两(切),大枣十二枚(擘)。• 功能主治: 发汗解表,升津舒筋。主治外感风寒表实,项背强痛,无汗恶风等症。• 结论: 该产品完全照搬了《伤寒论》的组方与用量。商家在商品宣传中也明确标注“倪海厦推荐”、“经典药方正品”,这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药品,而非供人食用的农副产品。四、麻黄的法律地位与监管属性商家将含有麻黄的产品标注为“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此说法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完全不成立,构成双重违法:• 事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即“药食同源”目录),麻黄从未被列入其中。这意味着,麻黄在法律上仅被认定为“药品”,而绝非可以随意作为普通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进行生产经营的原料。• 定性: 商家将含有严格管制药材麻黄的产品,伪装成可供日常食用的“农产品”进行销售,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也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强制性规定。这进一步坐实了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本质。五、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