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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商家枞阳县耀民白荡食品专营店冒用许可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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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枞阳县耀民白荡大闸蟹销售有限公司快手店铺名称:枞阳县耀民白荡食品专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72634241B法定代表人:朱耀民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湖滨路快手店铺ID:5110993585事实理由举报人于2026年4月4日在快手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四宝粉”商品。收到商品后,举报人发现为四罐独立包装的中药材粉末,标签分别为:丹参粉、天麻粉、西洋参粉、三七粉。包装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蓝帽子),无药品批准文号。被举报人店铺客服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要求举报人:“收到货后将四宝粉混合,每天一次每次一勺用温水冲服即可”,并回复“高血压多久能见效——2~3个月”。被举报人在商品详情页冒用“安徽常富国药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4160330631)。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仅限保健食品使用的药品(三七、丹参)· 事实:涉案商品含三七粉、丹参粉。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三七、丹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属于药食同源目录。国家卫健委2023年第9号公告仅将西洋参、天麻纳入药食同源,未包含三七、丹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结论:被举报人将三七、丹参作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治疗功效· 事实:客服要求混合服用,明确承诺治疗高血压“2-3个月见效”。·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被举报人将普通食品冒充治疗高血压的药品,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无证经营药品· 事实:被举报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处方”(混合要求)及“用法用量”。·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结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四)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 事实:冒用安徽常富国药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涉案商品已售1.3万余罐,按每4罐119元计算,违法经营额约为38.7万元(1.3万罐 ÷ 4 × 11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