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明确指出:北汽集团长期在交易文书、媒体报道、自媒体宣传等各类商业活动中持续、广泛使用“北汽”“北汽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并持有多项“北汽”'北汽集团”相关商标。经过数十年发展,“北汽”“北汽集团”企业简称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具有明确的商业标识意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关联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北汽集团始终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市场规则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使用“北汽新能源“”北汽制造““北汽越野车“北汽王牌“北汽212”等均属严重侵权行为,北汽集团将以法律手段持续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关于其更多后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