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报公安局督察大队长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力帮助父母骗保以及压案不查后又安排一同参与压案不查的民警来查自己压案不查的案子,事情经过七八年了,线索情况也是清楚了,但就是一直放任和纵容,是一种失职失责的表现。
比如纪委已经查证了督察大队长母亲申x美骗保八万多元的事实,也构成刑事犯罪。移送镇雄公安局刑侦大队后,而刑侦大队以不构成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回复镇雄县纪委,而纪委就以这回复检举人是不是放任和纵容?刑法上明确规定了骗保三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镇雄县纪监委却放任这种违法结果发生。难道是镇雄县纪监委不懂法吗?也不是,目前纪监委干部都加强了纪律和法律的学习,并且我也多次向调查该案的纪监委同志强调,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明显的就是放任和包庇。
在对于督察大队长其父以在硫磺厂当临时工骗保近二十万元这一事实,承办该案的纪监委工作人员明明知道其在硫磺厂打工全无事实和证据,这已经构成了违反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依然将该案移送人社局办理。而人社局给出的答复是,依照相关规定继续保留其社保。什么规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在硫磺厂工作过都可以发放社保?翻遍过去的所有规定都怕没这一条吧。但纪监委工作人员明知这种答复是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依然放任不管,这是不是失职失责呢?
还有明知道压案不查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压案不查的人又来查自己压案不查的问题,还向被包庇对象泄露了查办的问题,又让被包庇人用财物贿赂证人,这不止是违反了刑诉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纪律规定。可镇雄县纪监委却装糊涂,以法院判决上的马厂派出所办理伐木案是规森林公安局管辖,不存在回避为由而搪塞。在那份判决上是律师提出马厂派出所和马厂是两块牌子,但在同一个单位办公,因大海子村民组与马厂林场有林权争议,有着利害关系,因此马厂派出所应该回避。而法院法官则认为,马厂派出所隶属于镇雄县森林公安局管辖,应该办理该伐木案,不存在回避。这是两个不相关的两个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己压案不查然后自己又来查自己压案不查的案件,翻遍天下法律都怕没有这一条。镇雄县纪监委却强拉硬拽都要把这两个不相关的法律关糸拉在一起,就是包庇纵容,就是失职失责。希望有关领导对这种现象进行查处,也保证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能得到正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