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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一批不予处罚案例:涉广告用语违规、抽检不合格、合同霸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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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七起案件均因符合法定条件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涉及广告用语违规、食品抽检不合格、合同霸王条款、商品条码违规使用等多个领域。这批案例集中呈现了当地“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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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家实业集团在自己的网站上,称产品是“各大名优酒企业技改扩产和取代进口设备的首选产品”。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介入,企业接到电话当天就删除了相关表述。由于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改正,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没有罚款,只是对其进行了教育和提醒,要求今后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汉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两款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中被判定不合格。企业拿出完整的出厂检验记录,证明产品出厂时各项指标都合格,而且留样送第三方复检也没问题。后来经销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查明,问题出在运输和仓储环节,与生产方无关,企业因此免于处罚。

简阳一家健身房在会员合同中规定“非因本公司原因,购买健身套餐及私教课程后不得退费”。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鉴于企业初次违法,被查后主动修改合同、态度配合,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监管部门没有处罚,但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诚信经营。

威远一家生产花生酥的农业龙头企业,两批次产品在广东中山、珠海被抽检出过氧化值超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生产记录完整、仓储条件达标,留样产品和同库存产品复检均合格。监管部门研判后认为,超标很可能是长途运输和广东高温高湿气候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企业违法,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沐川一家生活用品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把印着别人家商品条码的包装用在了自己产品上。企业发现后主动召回,涉案产品质量本身没问题,条码持有方也没有投诉。考虑到是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监管部门决定不处罚,责令改正。

会东一家饵块店在产品包装上印了“送礼走亲访友的**礼品”字样,被人举报。店老板承认这是第一次做这种包装,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已卖出的产品。鉴于其积极配合、初犯、持续时间短、危害轻微,监管部门没有罚款,而是进行了教育。

绵阳一家安保服务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广告时,使用了绵阳市委、市政府等机关场所及工作人员值守场景的图片来展示业务。这是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广告法。但考虑到企业初犯、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在调查期间主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要求建立广告内容常态化审核制度。

从这批案例可以看出,不予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针对特定情形下的柔性执法。监管部门在给企业纠错机会的同时,也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合法经营是底线,违法必究是原则,但只要真心整改、危害轻微,执法也可以有温度。

来源 | 315诚搜网

审核 | 程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