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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起,食品连锁企业需获“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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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新规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系列宣传材料,对《规定》的核心要点进行解读。

哪些企业要执行?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只要是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并由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经营活动,都属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必须执行本《规定》。

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需取得新许可

根据《规定》,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按照企业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同样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对于经营门店,则根据经营食品种类,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为何出台这一规定?

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快速发展,品牌统一、门店众多的经营模式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部分连锁企业在总部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划分、管理能力匹配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挑战。

《规定》的出台,旨在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通过明确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资质要求和责任划分,构建起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距离施行还有不到两周

目前距离《规定》正式施行还有不到两周时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相关企业,应尽快对照《规定》要求,检查自身资质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新规。尚未取得“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经营许可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需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各门店也应根据经营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合法有效。

随着3月20日的临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陆续开展政策宣贯和监督检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需抓紧时间做好合规准备,确保在新规实施后能够平稳过渡、规范经营。

来源 | 315诚搜网

审核 | 晓伟